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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条文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- 第三百一十一条
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 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 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 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link 关联司法解释 (3)
description 典型判例 (12)
指导案例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7号:汤某某诉XX置业有限公司
裁判要点: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,应当认定有效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以房抵债
物权变动
强制性规定